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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收费有了政府指导价 多学科会诊省级一次1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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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对新增的7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制定,其中9项为远程医疗项目,省远程医疗收费有了政府指导价。

9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多学科会诊、中医辨证论证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价格分为国家和省级、地市级、县级三个层次,如远程多学科会诊费用国家、省级1130元一次,地市级305元一次,县级211元一次;远程影像诊断国家、省级272元一次,地市级150元一次,县级30元一次。

远程会诊项目服务具体价格由患者与医疗机构根据会诊专家级别、人数协商确定,且必须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远程会诊服务,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通知强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从2017年6月15日开始试行,全省范围内公立医院根据各医院条件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下浮不限。

据了解,湖北省目前远程医疗服务与监管平台(中心)已建成使用,全省已有83家县级以上的医院和众多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院接入省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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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近日发布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6-02-24 10:54:16   来源:贵州日报  

本报讯 (见习生 李韵)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布我省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标准,收费标准按照每小时或每次计费,并实行最高限价。其中,国家级远程会诊价格最高为每小时1550元;市级远程影像会诊价格最低为每次170元。

通知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远程会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其中,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金阳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远程医疗受邀方时,执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价格。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五项,远程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以小时计费,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影像会诊按次收费。

远程会诊指的是临床各专业会诊,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提供医学资料,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多学科、多专家的会诊诊治,国家级的远程会诊每小时收费1550元,省级远程会诊每小时收费700元,市级远程会诊每小时收费595元。

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指由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会诊诊治,综合中西医会诊信息,依据中医理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性及病机转化,做出症候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收费标准与远程会诊相同,国家级的也是每小时收费1550元,省级会诊也是每小时收费700元,市级会诊也是每小时收费595元。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指的是通过网络传输的实时医院之间的病理会诊,不含图像的采集、数字化转换。这种会诊以次收费,国家级会诊每次收费500元,省级会诊每次收费400元,市级会诊每次收费340元。

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指的是通过网络传输的非实时医院之间的病理会诊,不含图像的采集、数字化转换。这种会诊也以次收费,国家级会诊每次收费400元,省级会诊每次收费300元,市级会诊每次收费255元。

远程影像会诊指的是由邀请方提供患者临床及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已经包括会诊人员、办公会诊场地费、网络费、影像费、技术维护费)。国家级的每次收费400元,省级的每次收费200元,市级的每次收费170元。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每次远程会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10分钟加收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60%。并要求各医疗机构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我省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标准已从2015年12月开始执行。

国家卫计委发布:远程医疗服务作出明确规定

2014年09月01日09:39来源:jkb.com.cn

本报讯 (记者孙 梦)8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意见》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以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平台,但不能直接开展服务;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意见》还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关阅读: 《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直接为病人提供远程服务被许可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也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对记者说,医疗机构间开展服务是目前远程医疗服务的主流形式,鉴于一些地区也有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的实践,所以《意见》对这一形式给予许可。但是,鉴于技术、设备、设施等条件限制,国家更鼓励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内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远程医疗服务申请,进行相关医疗活动。

■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要约定

根据《意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远程医疗流程、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名称禁用“中国”“全国”字样

《意见》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报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的统计,全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2057所。自2010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8428万元,支持22个中西部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并安排12所原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与12个西部省份建立高端远程会诊系统,共纳入12所原部属(管)医院、98所三级医院、3所二级医院和726所县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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