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病理诊断中心已成为医改热点之一。本专题旨在从国家政策层面收集有关资料,摘取核心提示,供国内同行参考和讨论,以期深入理解相关国家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把握病理行业发展趋势,共同促进病理行业的发展。
▌整理:华夏病理网 薛德彬
● 2009-3-1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核心提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 2009-3-1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核心提示:本文件为卫生主管部门专门为病理科下发的第一个官方指导文件。当年的卫生部长陈竺沉痛地指出,病理科日渐萎缩,技术落后,服务能力降低,已经成为医疗服务“木桶‘’中的短板。
● 2009-12-14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
核心提示:第一次明确规定医学检验所“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第三方病理检验机构的建设有了合规合法的依据,从此第三方检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
● 2010-11-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核心提示:见下一条。
● 2012-6-29 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47号)
核心提示:基本上是对国办发〔2010〕58号文件精神的解读和落实。首次提出鼓励设置独立的病理诊断机构。特别指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 2013-11-1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核心提示: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文件中所谓“资源稀缺”当然包括病理资源。
● 2015-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
核心提示:明确提出远程病理诊断、互联网医疗、大数据等概念。探索设置独立的病理诊断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 2016-12-21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
核心提示:第一次发文规定病理诊断中心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详细介绍了病理诊断中心的意义、性质和管理等重要问题。
一、设置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二、病理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病理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病理诊断中心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诊断质量的前提下,由病理诊断中心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诊断服务。
四、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病理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病理诊断中心应当与三级医院病理科建立协作关系,通过信息化平台、远程会诊等形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保证病理诊断质量。
● 2017-1-25 关于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解读
核心提示: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理解偏差,执行不力,为社会资本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帮助从业人员看清形势,勇于实践,国家卫计委直接发文解读国卫医发〔2016〕65号。至此,各位应该能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良苦用心: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力量办医,逐步实现党和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所做出承诺。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病理诊断中心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病理行业的发展?病理从业人员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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