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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查费提高134%,又一省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徐毓才 / 医学界 903 评论
[导读] 陕西省大胆推出了自己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并明确执行时间是2017年4月1日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诊查费提高134%,又一省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价格改革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也是最为敏感的一个问题,因此新医改7年来,在很多尝试都在轰轰烈烈进行的情况下,却很少有地方敢于大胆推开价格改革。特别是重庆价改“短命”之后,更是让各地医疗服务机构改革慎之又慎。就在不久前,明确要为全国医改趟出一个可复制模式的医改综合试点省——陕西省大胆推出了自己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并明确执行时间是2017年4月1日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那么,这个价格改革方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呢?笔者这里就和大家聊一聊。

1、改革的动因:取消药品加成

与大部分价格改革的“借口”一样,陕西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也是以取消药品加成为“借口”的。因为,除了这个,在医改已经进入第八个年头而且当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很突出的情况下,实在很难找出一个看起来比较合理的理由。因此,这次由陕西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陕价服发〔2016〕143号,以下简称《方案》)首先明确“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显然,这个比例比以往多地“811”听起来更能体现价格调整的“力度”,也让政府财政和医院感觉舒服些。

2、基本思路新意少,但幅度“适度”

《方案》的基本思路还是两降低、五提高,即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价格,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幅度是将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CT、PET/CT、X刀、伽玛刀、高强度超声聚焦刀等)检查治疗价格平均降低20%,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2%。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8%。

其中:诊查费平均提高134%、床位费平均提高46%、护理费平均提高97%、部分手术类价格平均提高20-40%、部分治疗类价格平均提高15-20%、临床诊疗及医技诊疗中部分检查类价格平均提高10-25%。

在这些降低与调高项目中,可以看出幅度有高有低,总体比较“合理”而“适中”。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降低的两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由于费用总体比较高,对患者就医造成了比较严重的负担,所以这次降幅较大,而检验成本较高,而且很多项目细碎,所以降幅较小。而对社会和医界普遍关注的直接体现医生看病水平的诊查费和普遍呼吁护理费过低问题,这次给予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分别提高134%和97%。但由于本来“基数”低,也并不会对病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3、充分体现了特殊群体的利益

《方案》中专列了一部分项目,规定“价格保持稳定”,也就是本次暂不做调整。《方案》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针对癌症病人的放射治疗,针对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充分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病人利益的尊重。

对于儿科医疗服务的价格,《方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要求,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这同样也是考虑到儿科医生辛苦、报酬低,儿科医疗资源短缺愈演愈烈的形势采取的价格调节手段,但笔者更期望政府这一良苦用心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也得到医院管理者的理解并在儿科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中体现出来。

4、适度放开特需服务价格改由市场做主

《方案》在管好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要求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及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殖、医学美容、中医推拿、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机器人辅助手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从而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5、保留方便门诊挂号费

《方案》合并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但对只开药不诊查的患者保留方便门诊挂号费,按最高不超过每次1元收取。将现行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及普通病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和提供热水洗浴加收的费用,并入床位费,按照病房条件分为带卫生间和不带卫生间的病房床位费。

6、放权给市县政府

《方案》要求,各设区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由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按照省上统一的项目及价格政策规定,结合当地财政补助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省相关部门。省管、中央在陕及部队公立医院与所在地同步实施。

各县要根据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合理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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